(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姜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6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杭海,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杭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蔡某与佐藤刚(均已逮捕)密谋,组织矢内雄太郎、津村和明、菅原秀典、篠田诚(均已逮捕)、古根村健士郎(已死亡)实施针对日本国内的电信诈骗活动,蔡某通过做房屋中介工作的被告人姜某租住了我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国华花园3栋1单元302房。2013年6月,蔡某让被告人姜某帮忙另租一套住房。被告人姜某随后用自己的相片,找人办理一张名为“姜涛”的假身份证,利用该身份证给蔡某租下我市南屏镇华发世纪城189栋701房。2013年6月11日,佐藤刚、矢内雄太郎、津村和明、菅原秀典、篠田诚在华发世纪城189栋701房住处捆绑并殴打古根村健士郎,当发现古根村健士郎生命体征衰退时,佐藤刚打电话给蔡某,因害怕电信诈骗被人发现,蔡某叫被告人姜某到场处理,指示佐藤刚等人在被告人姜某到场后离开现场。后佐藤刚等人依指示在被告人姜某到场后离开701房。古根村健士郎因抢救无效死亡。当天,被告人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名为姜涛的“居民身份证”为假造的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佐藤刚、矢内雄太郎、蔡某、曾某、欧阳苏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说明,租赁合同等书证材料,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鉴别证明,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