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冯家寿与武汉新创建设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寿,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冯家寿。委托代理人雷玉斌,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军辉,经理。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杨志,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家寿诉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家寿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家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寿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冯家寿负担。审判员 谭文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