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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辛永光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福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光,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福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辛永光。被告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玉忠。被告聂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永光诉被告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福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永光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永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