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丁邦亿、李开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邦亿,李开荣,陈小华,陈宜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邦亿,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开荣,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谈海,安庆市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小华,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宜生,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述二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邦亿、李开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华、陈宜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邦亿、李开荣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并撤回本案起诉,同日,陈小华、陈宜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反诉。本院认为:丁邦亿、李开荣自愿撤回上诉一并撤回起诉以及陈小华、陈宜生自愿撤回反诉均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丁邦亿、李开荣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丁邦亿、李开荣撤回起诉;四、准许陈小华、陈宜生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陈宜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丁邦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珍代理审判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蒋爱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