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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梅松诉黄岭、谢素珍、第三人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松,黄岭,谢素珍,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46号原告梅松,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志坚,系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岭,男,1973年1月7日出生。被告谢素珍,女,1972年5月8日出生。第三人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东,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松与被告黄岭、谢素珍、第三人武汉汉业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梅松负担。审判员  毛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