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文利诉被告王建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武某某,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迎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没有夫妻感情,孩子的生活、教育支出均由其一人承担,被告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双方分居时间过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瑞凯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还有感情,考虑到孩子面临高考,为避免影响孩子学习,坚决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于2013年5月开始分居。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5日生一子王瑞凯。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沟通,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份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婚后因缺乏沟通,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亦应给被告和好机会,不应固执己见。今后,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肩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武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