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与章家利、王锋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章家利,王锋琴,宁海县立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5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旭东。委托代理人:徐天胤。被告:章家利。被告:王锋琴。被告:宁海县立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与被告章家利、王锋琴、宁海县立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冯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