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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塘坝渠村。被告罗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塘坝渠村。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认识,同年12月20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3年1月18日在靖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经常发生吵嘴打架的事情,而且被告一直住在娘家不回我家,夫妻已无感情。现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事实。被告罗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好着了。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对原告所举的结婚证一份,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证。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认识,同年12月20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3年1月18日在靖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常发生吵嘴打架的事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涉诉本院。另查明夫妻无婚后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感情尚好,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避免双方对婚姻家庭的草率处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较为妥当,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任子洲代理审判员  张春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