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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世俊与罗思聪、何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世俊,罗思聪,何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96号原告韦世俊。被告罗思聪。被告何秀荣。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韦世俊与被告罗思聪、何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世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世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韦世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世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