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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类为勤与鲁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类为勤,鲁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400号原告类为勤。被告鲁效强。原告类为勤与被告鲁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饲料款43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欠原告4300元对,没有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曾购买原告饲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4300元,被告当庭认可无异议。庭审中,原告不再主张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饲料款4300元,被告认可,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效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类为勤饲料款4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