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牟希利与苏志胜、张元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希利,苏志胜,张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牟希利被执行人苏志胜被执行人张元光本院在执行牟希利诉苏志胜、张元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志胜所有的鲁x**号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苏志胜所有的鲁x**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贤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