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黄赛琼与关献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赛琼,关献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黄赛琼,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献鸿,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赛琼诉被告关献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赛琼的委托代理人涂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献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赛琼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于2011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28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还款35000元,10月17日还款55000元,10月31日还款48393元,11月6日还款45000元,归还款项共计为183393元,其中的6559.5元是利息,归还本金为176833.5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8166.5元、利息36236元(暂计至起诉日,顺延至清还日止),总计为144402.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关献鸿于2011年9月1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赛琼借款285000元,原告与被告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即本案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向甲方(即本案原告)借款人民币28.5万元整(¥弍拾捌万伍仟元),双方协商以月息15‰支付费用。如甲方需要用款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资金,如乙方还款时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后原告按照约定于借款当日向被告支付借款285000元。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还款35000元,2011年10月17日还款55000元,2011年10月31日还款48393元,2011年11月6日还款45000元,归还款项共计为183393元,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告无果,原告遂于2013年9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赛琼与被告关献鸿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关献鸿向原告借款2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还款35000元,2011年10月17日还款55000元,2011年10月31日还款48393元,2011年11月6日还款45000元,归还款项共计为18339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还款的性质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还款应视为首先清偿利息,再用于清偿债务,截止至2011月11月6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8166.5元(计算方式详见列表),此后被告没有再还款,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确认利息以108166.5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献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赛琼归还借款本金10816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8166.5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4.03元,财产保全费1117.16元,合计2711.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献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春借款期间(天)计息本金(元)利率标准(月)借款期间利息(元)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元)剩余本金(元)剩余利息(元)2011.9.14-10.8(25天)2850001.5%3562.52011.10.835000253562.502011.10.9-10.17(9天)253562.51.5%11412011.10.1755000199703.502011.10.18-10.31(14天)199703.51.5%1397.92011.10.3148393152708.402011.11.1-11.6(6天)152708.41.5%458.12011.11.645000108166.50附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