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宛兴怀、徐宗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宛兴怀,徐宗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中通广场花苑。法定代表人:徐忠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致平,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宛兴怀,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徐宗霞,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宛兴怀、徐宗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宗霞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宗霞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宗霞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宝宏审 判 员 陈家礼人民陪审员 夏和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