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董荣与雷明、林国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荣,雷明,林国标,江苏国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董荣。委托代理人丁帮华。被告雷明,现下落不明。被告林国标,成人。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万福山庄。法定代表人林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荣诉被告雷明、林国标、江苏国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印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