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任亮亮与连伟、白旭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亮亮,连伟,白旭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任亮亮,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强,男,陕西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C座15层。被告连伟,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白旭峰,男,身份不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建筑工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号亚美伟博大厦。原告任亮亮与被告连伟、白旭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亮亮诉称,2013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连伟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白旭峰的陕A68P**号车沿未央区太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汇林华城小区附近,适逢原告在此横过道路,被告连伟避让不及将原告撞到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事故造成损失51014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白旭峰地址、身份不明确,且在本院限定期内仍无法提供白旭峰身份信息,致被告主体不能确定,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亮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