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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根元与钟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元,钟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57号原告郑根元。被告钟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元与被告钟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根元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云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