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建德与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德,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周建德,男,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刘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德与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德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