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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建德与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德,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周建德,男,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刘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德与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德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