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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鲤民初字第5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与被告郭文杰、陈淑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郭文杰,陈淑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54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栋梁、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杰,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淑英,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与被告郭文杰、陈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以其与被告郭文杰、陈淑英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1元,减半收取404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春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清波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