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世庆、杜世英与曹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杜世庆,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杜世英,女,生于1983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加全(杜世英之夫),男,生于1983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曹宇,男,生于1970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工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住所地:汉源县新县城江汉大道二段175号,组织机构代码:62144000-9。负责人张建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特别授权),系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钧(特别授权),男,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庆、杜世英与被告曹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世庆、杜世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世庆、杜世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庆、杜世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黄茂果代理审判员 张韵波人民陪审员 邱永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