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喜凤诉郑州市书画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凤,郑州市书画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姜喜凤,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海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书画社。法定代表人宋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凤诉被告郑州市书画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喜凤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姜喜凤负担。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文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