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2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2978号原告:杜某某,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