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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开执异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坤华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异字第768-1号案外人张坤华,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桂瑭。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V-7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6932467-2。法定代表人黄新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金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4067-2。法定代表人刘铁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铁柱。被执行人黄新萍。被执行人邱青。被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烟台金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组织机构代码68171800-9。法定代表人陈连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瑭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金邦服装有限公司、刘铁柱、黄新萍、刘丹、烟台金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坤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坤华称,法院在审判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瑭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金邦服装有限公司、刘铁柱、黄新萍、刘丹、烟台金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的位于牟平区养马岛镇原农业部干部培训中心2号楼及附属工程和登记在牟平县良种场名下的590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地产是异议人于2008年10月7日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依约支付了全部600万元价款,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也将该房地产的所有原始法律文件交付异议人,由于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付该房地产,异议人于2010年2月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异议人与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和要求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房地产交付给异议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2010)芝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与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同时判令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将该房地产交付给异议人。该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卢亮以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房地产转让给自己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经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案外人卢亮的再审请求,维持了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2010)芝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向异议人交付了该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李桂瑭在没有抵押登记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享有对该房地产的担保物权。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牟平区养马岛镇原农业部干部培训中心2号楼及附属工程和登记在牟平县良种场名下的590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查明,2011年11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瑭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金邦服装有限公司、刘铁柱、黄新萍、刘丹、烟台金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民四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诉讼期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以(2009)烟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养马岛镇原农业部干部培训中心2号楼及附属工程和登记在牟平县良种场名下的590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地产进行了继续查封。2010年3月17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0)芝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将牟平区养马岛镇原农业部干部培训中心2号楼及附属工程交付异议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0)芝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应当认定牟平区养马岛镇原农业部干部培训中心2号楼及附属工程和登记在牟平县良种场名下的590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牟平区养马岛镇原农业部干部培训中心2号楼及附属工程和登记在牟平县良种场名下的590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仁君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由秀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