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章跃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跃贵,孔伟,董鑫,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白兆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359号申请执行人章跃贵,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孔伟,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住本区。被执行江成文,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董鑫,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成文。被执行人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74945-8.法定代表人:李善忠。被执行人白兆从,男,汉族,1945年10月28日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章跃贵、孔伟与被执行人江成文、董鑫、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白兆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成文、董鑫、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白兆从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