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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同民初字第6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