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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陈其龙、方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陈其龙,方小琴,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45号。代表人:胡其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帅军、周玲玲,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龙。被告:方小琴。被告: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477号205室。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陈其龙、方小琴、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其龙、方小琴、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