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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牛某与某装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装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装载有限责任公司。牛某诉某装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装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某装载有限责任公司号牌ENP8**红旗轿车的入户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