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章武与李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武,李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518-1号申请执行人章武,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李良秀,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武与被执行人李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1)无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良秀所欠申请执行人章武5万元和诉讼费用,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一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