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晓明与戚强、夏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戚强,夏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南路61号6幢。被执行人戚强。被执行人夏仁军,东风裕隆汽车生活馆员工。我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明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茅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