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周敏与吕振豪、金桂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吕振豪,金桂蕉,永康市超奥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慧利达五金工具厂,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9号原告:周敏。委托代理人:应爱珍。被告:吕振豪。被告:金桂蕉。被告:永康市超奥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桂蕉。被告:永康市慧利达五金工具厂。法定代表人:卢志慧。被告: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猛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与被告吕振豪、金桂蕉、永康市超奥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慧利达五金工具厂、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敏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