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周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周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锦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兴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应文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