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韩民初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张城与李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城,李敏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韩民初字第0620号原告张城,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成、章伟,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捷,农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0日、3月12日,被告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因做生意周转,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称借款于2012年12月归还,到期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两张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