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昌邑市大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大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大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夏浩泽,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邢景道,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延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