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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兴全、段莲芳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王兴全,段莲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4号原告: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兴全,男。被告:段莲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兴全、段莲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宁县和盛镇杨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维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