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银垠矿产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银垠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加辉,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干部。被执行人河池市银垠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红方。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银垠矿产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河国税罚(201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该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72395.95元。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1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41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