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钱家喜与吴滨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家喜,吴滨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02号原告钱家喜,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吴滨海,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家喜与被告吴滨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家喜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斌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家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家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家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旭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