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登民初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新旭与邹晶、孔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旭,邹晶,孔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996-1号原告陈新旭,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汪敬军、许华超。被告邹晶,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孔繁刚,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邹晶丈夫。本院受理原告陈新旭与被告邹晶、孔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新旭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邹晶名下的鲁Fxxx**马自达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邹晶名下的鲁Fxxx**号马自达轿车一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被告邹晶负责看管、维护,允许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过户、赠与、抵押、租赁及毁损等权利负担行为。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宫继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