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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马某某(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其与被告马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已和好,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方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