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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郝顺来与孟敬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顺来,孟敬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郝顺来,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孟敬廷,男,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顺来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顺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郑少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继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