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俊军与被告濮阳市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军,濮阳市房屋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魏俊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军与被告濮阳市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俊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俊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俊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