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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7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害人王某某于庭审前撤回了其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涿州市林屯乡东管头村因琐事将王某某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涿州市林屯乡东管头村因琐事用拳脚将王某某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一方于2013年11月14日与受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涿州市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破获过程。被害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在2013年6月29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其叫王某某去其家喝酒,其喝了4瓶啤酒,一两白酒,聊到王某某的姐姐结婚其没去,就因为这个他俩就骂起来了。当时已经晚上十一点半多了,他俩就推搡起来,之后,其就打了王某某左脸一个耳光,踹了王某某几脚。这时候王某某就跑了。其知道王某某跑到砖厂了,其就追过去。到了砖厂王某某给其开门后,其看到王某某在和老李看电视,其就上去打王某某,当时老李还拦着呢,其踹了老李一脚。其上去又用右手打了王某某左脸一巴掌,接着又踹了王某某下半身两三脚,王某某就跑了。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其对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6月29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冯某某叫其去他家喝酒,冯某某喝了4瓶啤酒,其喝了2瓶啤酒。后来聊到其姐姐结婚没叫冯某某去喝酒,冯某某就骂其,其说:“这是我们村,你滚蛋。”然后冯某某就打了其左脸一巴掌,踹了其左边大腿几脚,其害怕就跑回了砖厂。后来冯某某又来了,打了其左脸一巴掌,接着又踹了其几脚。其跑回家后就报警了。对自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结论其没有异议。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6月29日晚上大约11点30分左右,其正在和王某某看电视,这时候冯某某就进了屋,上来就骂王某某,然后其就感觉他们俩要打起来了,就上去拉冯某某,冯某某就踢了其一脚,其也就不敢去拉他了。这时冯某某上前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然后王某某就跑了。5、涿州市公安局“公(涿)(法医)字(2013)04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王某某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6、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笔录中“李某某”与“李建民”为同一人。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8、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9、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一方于2013年11月14日与受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该案案情,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郎振颖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