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821号原告刘海涛。委托代理人陆颖莹,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原告刘海涛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