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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821号原告刘海涛。委托代理人陆颖莹,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原告刘海涛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