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丽,佟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佟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周丽,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气象局机关招待所服务员,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10号。身份证号2201041959********。被告佟玲玲,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元亨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派出所东田青年城26栋1门501室身份证号2203821982********。原告周丽诉被告佟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娄青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丽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1日,被告因经营铝型材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承诺2011年11月10日偿还。但逾期分几次偿还了100,000元,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佟玲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因经营铝型材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同时承诺2012年11月10日偿还。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100,000元,拖欠至今,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但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余款10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玲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丽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佟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