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徐鹏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徐鹏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杨海涛,总经理。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负责人邹幼凤,经理。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出生,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员,住南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陈志良,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鹏飞,男,1974年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徐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伟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