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南方服装厂、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吉林市南方服装厂,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57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负责人:王宏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旸,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南方服装厂。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牛成,南京街道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南方服装厂、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4日作出(1994)吉经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1995)吉中执字第234号。由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1995年5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3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道办事处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对(1994)吉经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13)吉中执恢字第57号。经本院审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11月8日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1994)吉经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1995)吉中执字第234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