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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云飞物资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江洲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云飞物资有限公司,盐城市江洲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1122号原告盐城市云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明。委托代理人云海燕。委托代理人周洪洋。被告盐城市江洲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亭湖区海纯西路39号。委托代理人谢祥华。委托代理人侍荣凤,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云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江洲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淑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