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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中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于XXX,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城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谢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XX来到本市城中区滨江东路柳江大桥底亲水平台,将安装在河堤栏杆上的65套亮美集牌LED轮廓灯盗走。后被告��黄XX携赃物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65套轮廓灯价值人民币845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轮廓灯,并已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黄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与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XX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广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兰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