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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心涛诉被告古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心涛,古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江心涛,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古清平,男,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李雪娟,宜宾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心涛诉被告古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江心涛,被告古清平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心涛诉称:2011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上述借款于2012年11月30日前归还,期满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被告古清平辩称:借款本金30万元我认可,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被告古清平向原告江心涛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向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寺居委会江心涛借得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定于2012年11月30日前归还此款。此据。借款人:古清平,身份证号:5103221****723****”。借款后,被告古清平未偿还任何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古清平于2011年11月29日向原告江心涛出具的《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对象、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庭审中被告也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认定。被告古清平未举证证明其已归还相应借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古清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古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心涛借款本金30万元。如被告古清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730元,共计6530元,由被告古清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杨代理审判员  尹梦萦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