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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胡有荣与王长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胡有荣与被告王长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国亮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人民陪审员  王中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川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