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颜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君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颜某为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青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小兵、人民陪审员张水清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佩担任记录。原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在外地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5日婚生一子颜某乙。双方由于认识了解时间短,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不辞而别,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颜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3,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某居委会证明2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在该居委会居住。被告陆某辩称,1.同意离婚;2.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随时探视权利,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本案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1、2、3能够达到其证明之目的,符合证据的规则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在外地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5日婚生一子颜某乙。双方由于认识了解时间短,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不辞而别,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和抚养子女的请求,被告表示同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婚生子颜某乙由原告颜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颜某承担,被告陆某不承担任何费用;三、被告陆某有探视权(随时探视权利);四、无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青春审 判 员 李小兵人民陪审员 张水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