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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李别勤与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别勤,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别勤,男,生于1956年3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北坡村2组。委托代理人杨小军,男,生于1971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6组618号。被执行人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李家堡村。法定代表人秦小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别勤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曾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3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由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于当日给付10000元,并在2013年9月底前分两次付清56000元后,本案即宣告执行结束;申请人自愿放弃对余款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请求。该协议生效后,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当场给付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4元。2013年3月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依照该协议给付已到期的30000元。2013年10月李别勤请求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已到期的余款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自觉给付了已到期的26000元。该款已由李别勤领取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民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